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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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9月13日、96年11月13日分別延長羈押1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