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