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業已向證券發行公司申請掛失之證明。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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