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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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3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閔景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上訴人雖記載「異議狀」,惟核其內容係對原審判決表示不服,為維當事人權益,應認有上訴之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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