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張仁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2月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莊玉熙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