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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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88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將民事起訴狀、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均翻譯為柬埔寨國文字,再送回本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被告之入出境紀錄,發現被告目前並未居住在國內,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境信栩字第0九四一0三四九0六0號函一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為柬埔寨國人,有兩造之結婚證明書原文及中譯文影本各一件在卷可憑,故被告於柬埔寨國有住居所,是為進行本件訴訟,自有命原告將應送達住居在柬埔寨國之被告之訴訟文書(民事起訴狀、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均翻譯為柬埔寨國文字,並送回本院,再由本院轉請外交部送達之必要,為此爰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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