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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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3年5月15日,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月21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錦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