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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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02號

原告 謝國隆

被告 梅虹銮

陳建憲

陳麗珠

林育先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梁芳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關於共有人「 謝國龍 」之記載

及附表二關於取得人「謝國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謝國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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