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02號
原告 謝國隆
被告 梅虹銮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梁芳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關於共有人「 謝國龍 」之記載
及附表二關於取得人「謝國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謝國隆」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