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12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李駿瑋

債務人 田德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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