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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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提起本件,訴狀上載有訴訟代理人李淵聯律師,惟未具委任狀;另訴狀原告部分未具載明住居所,書狀程式有所未符,均應於上開同一期間,補正完畢,逾期未補,亦駁其訴,均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