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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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1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EVI'S」商標圖樣之皮夾暨鑰匙圈各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117號被告違反商標法案,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仿冒「LEVI'S」商標圖樣之皮夾暨鑰匙圈各1個(本署104年度保管字第262號),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雅萍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8月25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117號為不起訴處分乙情,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LEVI'S」商標圖樣之皮夾暨鑰匙圈各1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262號),係仿冒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之仿品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蒐證仿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分見偵卷第47頁、第29至33頁、第22至23頁、第21頁),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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