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義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4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義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義宗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先後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5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35號││年度案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2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4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28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798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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