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 張美羚 (原姓名 張美玲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亭如說明:
一、提出受扶養人張戴○英最新戶籍謄本、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二、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張戴○英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張戴○英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四、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單位、工作內容及平均月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