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四四六八號駁回確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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