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54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哲儒 選任辯護人 朱昭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英郁 選任辯護人 林宏都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111年度訴字第539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8、1609、2876、5618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7935、9146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7738、8118、8379、106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部分及定乙○○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 陸年
其他(即原判決關於乙○○所犯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部分及丙○○之刑部分)上訴駁回。
乙○○前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乙○○、丙○○之刑事上訴狀僅載明不服原審判決量刑之理由,並指摘原審判決量刑太重(見本院卷第157至159、165至168頁),復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其上訴範圍僅針對原審判決「刑」之部分上訴,對於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論罪、沒收,均不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384頁),業已明示僅就原審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審判決所處被告乙○○、丙○○之刑部分(包括宣告刑及執行刑),不及於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沒收等其他部分,故此部分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關於被告乙○○、丙○○部分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刑之減輕部分:㈠被告乙○○、丙○○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就其等所
犯各罪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
⒈被告乙○○於111年1月18日為警查獲、19日警詢時供述並指認
共犯 顏暄 儫,復於111年4月20日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其販賣大麻之毒品來源為甲○○, 顏暄儫 、甲○○始遭警方查獲等情,有被告乙○○之警詢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偵查佐 劉家豪 之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111偵1609卷第14頁反面、16頁及反面、233至234、236至237、250頁及反面、111偵2876卷第6頁)。其中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7、28所示部分,被告乙○○與顏暄儫共同販賣大麻之來源,確為共犯顏暄儫,業據顏暄儫供述在卷(見111偵2876卷第26頁反面);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5、36所示部分,被告乙○○與甲○○共同販賣大麻之來源,確為共犯甲○○,亦據共犯甲○○供述在卷(見111偵10606卷第18頁),足見被告乙○○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7、28、35、36部分,有供出其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共犯之情形,就被告乙○○之各該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⒉被告乙○○自110年5月、9月間某日起至111年5月25日止,雖與
甲○○共同製造大麻,惟係由被告乙○○提供大麻幼株及設備,並教導甲○○栽種及製造大麻之技術(見111偵10606卷第18頁),亦即被告乙○○係共犯甲○○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來源,而被告乙○○自110年1月間起開始製造大麻之種子來源,則係購自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內暱稱「善傑」之人,業據被告乙○○於111年1月19日警詢時供述在卷(見111偵1609卷第13頁反面至14頁),是被告乙○○雖供出共犯甲○○,惟共犯甲○○顯非被告乙○○製造第二級毒品所使用之原料、設備、技術或資金之來源,就被告乙○○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
⒊被告乙○○之辯護人固以被告乙○○有供出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6
之大麻種子來源,因而查獲 郭韋懷 轉讓大麻種子予被告乙○○之犯行云云(見本院卷第243頁);惟被告乙○○另案雖於111年1月12日以大麻巧克力與郭韋懷之大麻種子4顆互易,而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另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5號)併辦,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50、39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1至317頁),惟被告乙○○既稱其於111年1月18日為警扣押之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6所示大麻種子10顆,係包括其於111年1月12日自郭韋懷取得之大麻種子4顆,亦即其向郭韋懷取得該等種子後僅約6日即為警查扣,衡情於取得種子後短短數日期間,顯無栽種製成大麻毒品並對外轉讓、販賣之可能,則依本案被告栽種、製造大麻、轉讓大麻、販賣大麻之犯罪時間觀之,顯然扣案之上開大麻種子並非本案被告製造大麻之原料,更非轉讓第二級毒品大麻、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販賣大麻之毒品來源,則被告乙○○縱有供出扣案大麻種子來源並因而查獲郭韋懷販賣大麻種子之犯行,本案各罪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
㈢被告乙○○、丙○○之辯護人固均以其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販賣毒品數量及金額非鉅、主觀惡性、參與程度較輕、工作及家庭因素等情狀,請求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見本院卷第416頁),惟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乙○○、丙○○均知悉毒品輕則戕害施用者個人身心健康,重則使施用者傾家蕩產、甚而破壞社會治安,竟無視於此,仍共同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營利,且其等製造、販賣大麻之數量、價格非微,更係透過網路向不特定人銷售,犯罪情狀與熟識之毒友間互通有無之情形有別,其等之犯罪情節、危害社會之程度均非輕微,在客觀上實無可取足憐之處,其等罪行又已有前述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事由,於依法減輕其刑後,販賣、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最低度刑則為有期徒刑5年,被告乙○○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之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被告乙○○附表一編號27、28、35、3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刑後之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尤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自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至被告乙○○、丙○○犯罪後坦承犯行、配合偵辦之態度、犯罪情狀及家庭生活狀況等因素,原屬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標準應斟酌之範圍,單憑該項情狀,難認其等犯罪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顯可憫恕,尚非得執為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依據,難認被告乙○○、丙○○之犯行有依該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三、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告乙○○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部分,暨被告丙○○之刑部分):
㈠原判決就被告乙○○所犯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各罪及事實欄一
、㈤所示被告乙○○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暨被告丙○○所犯製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即事實欄一、㈠及附表二編號7、17至26、29、32至34),審酌被告乙○○、丙○○均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而具有成癮性,施用後會產生依賴性、耐藥性,且戒癮不易,嚴重影響他人之身心健康,而製造、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大麻,易致取得毒品者沉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助長毒品氾濫,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考量被告乙○○、丙○○犯後均坦承犯行,及被告乙○○於本案居於掌控全局之主要角色,尋找買家出面埋包或郵寄大麻,且提供冷錢包收受支付大麻對價之加密貨幣,增加查緝困難,販賣次數高達36次,又販賣對象係以網路招攬之不特定人,範圍甚廣,收益高達新臺幣(下同)93萬9,378元,另有1次轉讓行為;被告丙○○種植大麻、販售賺錢,雖種植期間僅近5月,然產量非低,販賣次數多達15次,收益亦高達22萬元;暨被告乙○○於原審自承大學肄業,從事網頁工程師工作,未婚,沒有子女,與舅舅、舅媽同住,經濟狀況小康;被告丙○○於原審自述二專畢業,從事居家照顧服務員,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小孩同住,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乙○○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丙○○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量處有期徒刑5年6月、被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被告丙○○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7、17至26、2
9、32至34所示之刑,並定被告丙○○之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經核原判決此部分之量刑及定被告丙○○之執行刑,均屬妥適。
㈡被告乙○○、丙○○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惟量刑為事實審法
院之職權,倘原審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且所量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顯然失當,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就被告乙○○、丙○○所犯上開各罪,已於理由欄內具體說明其依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並考量被告乙○○、丙○○共犯本案各罪之角色分擔、犯罪情節、犯罪所得等情狀,量刑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或有所失出之裁量權濫用,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被告乙○○、丙○○前開指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撤銷改判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告乙○○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部分及定被告乙○○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判決就被告乙○○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予以科刑,並就其
所犯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有期徒刑,予以定刑,固非無見。惟查共犯甲○○並非被告乙○○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毒品或原料、設備、資金來源,原判決就被告乙○○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自有未當(此一情形業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乙○○及其辯護人〈見本院卷第385頁〉,且此部分係原判決適用法條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第二審法院非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被告乙○○就此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此部分連同定被告乙○○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為圖販賣營利而種
植大麻植株並採收風乾製造大麻,更為增加其販賣大麻之貨源,提供大麻植株、指導被告丙○○、共犯甲○○種植、採收、製成可供他人易於施用之大麻成品,所為惡性非低,兼衡被告乙○○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狀,及其犯後坦承犯行、與被告丙○○、同案被告甲○○之角色分工,種植大麻期間長短,暨被告於本院自述:大學肄業,之前從事網頁工程師工作,目前無業,未婚,與舅舅、舅母同住,經濟狀況普通等語(見本院卷第307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㈢再以行為之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乙○○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
(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共36罪)等罪之罪質、行為態樣、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犯罪動機、手段、情狀,暨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各罪數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本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及恤刑之目的,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範圍內,就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被告乙○○上訴駁回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部分(即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原審併辦,檢察官周啟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
111年度訴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市○○路000號選任辯護人朱昭勳律師被告顏暄儫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市○○里00鄰○○路000○00號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鄭馨芝 律師被告 陳儀洲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鄉○○村0鄰○○街00巷0號選任辯護人 劉哲睿 律師
林鈺雄 律師被告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巷00號14樓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宏都律師被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起訴書誤載為(2月28日,應予更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市○○里00鄰○○○路00號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
顏偉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08號、第1609號、第2876號、第5618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7935號、第9146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7738號、第8118號、第8379號、第8716號、第10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三十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三十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五至編號七、編號十四、編號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三、編號八、編號九、編號十六至編號三十二、編號三十四、編號三十六、編號四十至編號六十三、編號七十、編號七十二、編號七十九、編號八十二、編號八十三、編號八十五、編號八十八、編號九十所示之物、新臺幣玖萬零參佰陸拾壹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暄儫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犯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七、編號二十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七、編號二十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編號四至編號十八、編號二十至編號二十五、編號二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儀洲犯如附表二編號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又犯如附表二編號七、編號十七至編號二十六、編號二十九、編號三十二至編號三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七、編號十七至編號二十六、編號二十九、編號三十二至編號三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十至編號十二、編號六十四、編號六十六、編號六十八、編號
六十九、編號七十一、編號七十三至編號七十八、編號八十、編號八十一、編號八十四、編號八十六、編號八十九、編號九十四、編號九十五所示之物、新臺幣拾柒萬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又犯如附表二編號
三十五、編號三十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五、編號三十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二至編號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一之一至一之五十四、編號九至編號四十六、編號四十
八、編號五十所示之物、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均沒收。事實
一、乙○○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販賣、轉讓;丙○○、甲○○均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販賣;顏暄儫亦明知大麻、麥角二乙胺(簡稱LSD)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販賣、轉讓,而大麻種子雖非第二級毒品,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禁止持有、意圖供製造大麻之用而栽種之物品;陳儀洲則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詎其5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乙○○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間某日起,向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善傑」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購得6顆大麻種子後,先在址設嘉義縣○○市○○街000號之前租屋處(下稱前租屋處),將上開種子泡水吸收水份,待出苗成株後另外嘗試將成株陸續以扦插法分枝方式栽種,期間定期施以水分、肥料、提供二氧化碳,並以附表三所示設備控制光照、溫濕度、土壤酸鹼值、肥料濃度,於成長期需對植株打頂及壓枝,待大麻生長成株進入花期後則特別注意植株是否發霉,至開花後,以人工方式裁剪大麻成株之葉片,並置放在曬衣架上,開啟除濕機以加速風乾葉片,再將已乾燥、風乾之大麻葉收集裝袋,而完成製程達易於施用之程度,嗣於同年7月底某日搬離前租屋處。乙○○承前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與丙○○基於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單一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丙○○承租址設新竹縣○○鄉○○路00號之租屋處作為栽種大麻之新據點(下稱第二租屋處),嗣於同年9月中旬某日,乙○○先將在前租屋處栽種完成之14株大麻亞成株交予丙○○,由丙○○放置在第二租屋處,並依乙○○指示之上揭方式繼續栽種,繼於同年10月初某日,乙○○將其中7株亞成株取至址設新竹縣○○鄉○○○路000號租屋處(下稱第三租屋處),再以同上方式栽種,迄至同年12月初某日,乙○○、丙○○將已乾燥、風乾之大麻葉共約400公克收集裝袋,而完成製程達易於施用之程度,丙○○則另以乙○○提供之模具及烤箱製作大麻醬及大麻巧克力。
㈡、乙○○承前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與甲○○基於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單一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乙○○分別於110年5月、9月間某日,提供大麻幼株10餘株及生長篷、生長燈等種植大麻之器具予甲○○,並教導甲○○栽種及製造大麻製品之技術,甲○○亦以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 劉培新 」之名義透過蝦皮購物網站購買相關種植大麻之器具,並在其所經營、址設彰化縣○○市○○里0鄰○○路0段000號之「 阿明 控肉飯」店面之4樓處,依乙○○指示之上揭方式栽種大麻,待大麻生長成株、開花後,以人工方式裁剪大麻成株之葉片,並置放在曬衣架上,開啟除濕機以加速風乾葉片,再將已乾燥、風乾之大麻葉共約250公克收集裝袋,而完成製程達易於施用之程度。
㈢、顏暄儫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單一犯意,於110年7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yan」之名義向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善傑」之成年男子以加密貨幣USDT折合新臺幣約2,500元之價格,購買5顆大麻種子,「善傑」以埋包的方式,放置在位於臺北市市民大道7段之公園花圃內,顏暄儫前往取出大麻種子後,自110年10月間某日起,在址設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3樓之1之租屋處,將前開種子泡水吸收水份,待出苗成株後另外嘗試將成株陸續以插枝法方式栽種,期間定期施以水分、肥料、提供二氧化碳,並以附表四所示之設備控制光照、溫濕度、土壤酸鹼值、肥料濃度,待大麻生長成株、開花後,以人工方式裁剪大麻成株之莖連花,並置放在曬衣架上,開啟除濕機以加速風乾,再將已乾燥、風乾之大麻花收集,並以研磨器研磨成碎塊,再與捲煙紙、濾嘴放置於捲煙器內,而完成製程達易於施用之程度。
㈣、乙○○、丙○○、顏暄儫、陳儀洲、甲○○分別基於共同或單獨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以營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各以附表一各編號「交易方式」欄之方式,販售如附表一各編號「交易毒品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或大麻捲煙予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 陳炎 」之 葉承 恊、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pichu」之陳儀洲、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jojo」之 呂哲安 、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Fu」、「草兒兔兒」、「 葉阿德 」、「PX」、「RYOSAEBA」、「香蕉神奇」、「Tommy87212」、「銅鑼灣- 陳浩南 」、「Ricky」、「X1i1thekidd」、「晴晴」、「所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由乙○○收訖各該購毒款項,而藉此牟利。
乙○○與丙○○共同販賣大麻部分,乙○○分3次交付販賣大麻所得共計新臺幣22萬元予丙○○;乙○○與顏暄儫共同販賣大麻部分,乙○○約定以每公克600元之價格分予顏暄儫(但實際上並未交付),此部分乙○○則取得每公克200元差價之利潤;乙○○與甲○○共同販賣大麻部分,乙○○獲取共計新臺幣14萬4,600元之不法所得,甲○○則獲取新臺幣2萬5,000元之不法所得,甲○○並已同意將該不法所得交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扣押。嗣為警分別於111年1月18日11時50分許、同日12時20分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分別在第三租屋處、第二租屋處,當場扣得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大麻製品及供栽種、製造、販賣大麻所用之物及丙○○所有之販賣毒品不法所得現金新臺幣17萬元,另經乙○○同意扣押數位冷錢包SafePal內加密貨幣USDT2,283.99元、數位冷錢包Trust錢包內加密貨幣USDT744元之不法所得(折合新臺幣共計9萬0,376元);於111年2月22日11時10分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顏暄儫上址租屋處,當場扣得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大麻製品及供栽種、製造、販賣大麻所用之物;於111年5月25日16時15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臺中偵查分隊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甲○○上址居所處,當場拘獲甲○○,並扣得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大麻植株、大麻成品煙草及栽種器具等物;另因他案在陳儀洲持用之行動電話發現與乙○○關於本案之交易紀錄,始查獲上情。
㈤、顏暄儫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簡稱LSD)之犯意,於110年8月、9月間某日,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大遠百貨公司西大店內,無償交付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下稱麥角二乙胺)成分之郵票予乙○○;而乙○○於收受上開毒郵票後,亦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無償交付5公克重之大麻製品予顏暄儫。
二、案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臺中偵查分隊偵辦後自動分案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經查,公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業依被告乙○○、顏暄儫之自白而變更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㈤之起訴法條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本院重訴字卷一第346頁),則揆諸前揭說明,於法自無不合,本院當應以公訴人補正更正後之罪名及事實為本案審理範圍。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得資為證據。經查:
㈠、關於共犯乙○○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對被告甲○○而言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屬於傳聞證據而不具證據能力,且因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件準備程序中並未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本院訴字卷一第145頁),是以被告乙○○警詢中之供述部分,對被告甲○○而言尚無證據能力,但得作為彈劾其他證言證明力之依據,至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其餘不爭執之供述證據則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乙○○、顏暄儫、陳儀洲、丙○○4人及被告乙○○、顏暄儫、陳儀洲、丙○○4人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中就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重訴字卷一第317頁至第318頁、第374頁、本院重訴字卷二第128頁至第131頁、第332頁至第33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辯護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述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關於被告乙○○、顏暄儫、陳儀洲、丙○○4人部分:
1、訊據被告乙○○(1609號偵卷第13頁至第15頁、第46頁至第56頁、第73頁至第78頁、第81頁至第85頁、第120頁至第122頁、第195頁至第206頁、第212頁至第214頁、7738號偵卷第12頁至第15頁、本院重訴字卷一第371頁、本院重訴字卷二第338頁)、被告顏暄儫(2876號偵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34頁至第35頁、第51頁至第58頁、第70頁至第74頁、第140頁、第175頁、本院重訴字卷一第313頁、本院重訴字卷二第338頁)就其上開製造、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被告陳儀洲(5618號偵卷第5頁至第9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48頁至第52頁、第56頁至第57頁、第67頁、本院重訴字卷一第313頁、本院重訴字卷二第338頁)就其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被告丙○○(1608號偵卷第9頁至第11頁、第23頁、第50頁至第53頁、第71頁至第76頁、本院重訴字卷一第313頁、本院重訴字卷二第338頁)就其上開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迭於警詢、偵查、本院調查、準備、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互核共犯間彼此供述大致相符,並與共同被告甲○○(7935號偵卷第32頁至第37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94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44頁、本院重訴字卷二第338頁)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中供述、證人 葉承恊 (1609號偵卷第137頁至第139頁、第173頁至第174頁)、呂哲安(1609號偵卷第219頁至第221頁、第226頁至第227頁)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得以相互勾稽,復有蒐證照片、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搜索現場(榮光一路)照片、搜索現場(仁樂路)照片、被告乙○○、丙○○扣押物品照片、證人葉承恊蒐證照片、被告顏暄儫手機翻拍照片、搜索現場(舊莊街)照片、被告顏暄儫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乙○○指認埋包地點照片、證人呂哲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jojo」之翻拍照片、被告陳儀洲以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pichu」與證人呂哲安暱稱「jojo」聯絡訊息翻拍照片、證人呂哲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 幣安 歷史交易資料翻拍照片、被告陳儀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被告乙○○傳送之埋包地點翻拍照片、監視器錄影紀錄擷取照片數張、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2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榮光一路)、被告乙○○隨身碟所存帳冊檔案之列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虛擬貨幣)、本院110年度聲監字第373號(起訴書誤載為375號通訊監察書,業據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重訴字卷二第299頁)、110年度聲監續字第814號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110年度聲監字第374號通訊監察書、110年度聲監續字第815號通訊監察書、110年度聲監字第374號、110年度聲監續字第815號通訊監察譯文、111年度聲搜字第20號搜索票(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仁樂路)、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仁樂路)、 拉曼 光譜儀測試結果(證人葉承恊)、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74號搜索票(顏暄儫)、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舊莊街)各1份在卷可稽(3254號他卷第3頁至第8頁、1609號偵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26頁至第39頁、第65頁至第66頁、第262頁至第265頁、28號 陳通 字卷第7頁至第45頁、1608號偵卷第12頁至第20頁、第24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47頁、第83頁背面至第90頁、第139頁至第142頁、2876號偵卷第7頁至第15頁、第20頁至第23頁、第36頁至第43頁、第134頁至第135頁、7738號偵卷第15頁、第22頁背面至第24頁、第41頁、第43頁至第44頁),且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2、編號34、編號36、編號40至編號64、編號66、編號68至編號86、編號88至編號91、編號94、編號95、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至編號25、編號29、附表五編號1-1至編號46、編號48、編號50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2、而相關扣案物經送驗定結果如下:
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三編號4「備註」欄所示,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驗餘總淨重約0.0631公克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2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100243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1609號偵卷第128頁),堪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毒郵票1包,均屬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LSD無訛。
⑵、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7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
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7「備註」欄所示,送驗煙草檢品11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450.44公克,驗餘淨重45
0.11公克,空包裝總重122.82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424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1609號偵卷第129頁),堪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7所示之大麻11包,均屬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
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
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三編號13「備註」欄所示,送驗煙草檢品3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819.29公克,驗餘淨重819.10公克,空包裝總重23.71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412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1608號偵卷第85頁),堪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大麻3包,均屬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
⑷、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編號15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
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三編號14、編號15「備註」欄所示,送驗捲煙檢品21支,經隨機抽樣5支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捲煙總重18.60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424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1609號偵卷第129頁),堪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編號15所示之大麻捲煙21支,均屬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
⑸、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
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三編號17「備註」欄所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424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1609號偵卷第129頁)。
⑹、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
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三編號8「備註」欄所示,而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8棵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414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1609號偵卷第131頁)。
⑺、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
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三編號10「備註」欄所示,而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6棵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413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1608號偵卷第86頁)。
⑻、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種子
發芽試驗法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三編號16「備註」欄所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種子發芽率百分之60,合計淨重0.30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424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1609號偵卷第129頁)。
⑼、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
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四編號1「備註」欄所示,而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4棵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545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2876號偵卷第136頁)。
⑽、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
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四編號3「備註」欄所示,送驗捲煙檢品1支,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捲煙重0.60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555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2876號偵卷第137頁),堪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大麻捲煙1支,屬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
⑾、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
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四編號2「備註」欄所示,送驗煙草檢品1盒及煙草檢品3瓶,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246.94公克,驗餘淨重24
5.94公克,空包裝總重2,004.83公克;送驗煙草檢品1瓶及煙草檢品5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
60.38公克,驗餘淨重159.65公克,空包裝總重155.41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555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2876號偵卷第137頁),堪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大麻成品10包,均屬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足徵被告乙○○、顏暄儫、陳儀洲、丙○○4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以信採。
㈡、被告甲○○部分:
1、訊據被告甲○○就其上開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中均承不諱(7935號偵卷第32頁至第37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94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44頁、本院重訴字卷二第338頁),核與共同被告乙○○於偵查、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中所述大致相符(1609號偵卷第250頁至第251頁、本院重訴字卷一第371頁、本院重訴字卷二第338頁),並有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241號搜索票(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被告乙○○手機與被告甲○○TELEGRAM對話紀錄各1份、扣押物現場照片、筆記本內容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數張在卷可考(7935號偵卷第15頁至第29頁、第50頁至第54頁、第114頁至第118頁、10606號偵卷第66頁至第117頁),且有如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46、編號48、編號50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而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至編號8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鑑驗鑑定結果如附表五編號2至編號8「備註」欄所示,送驗煙草檢品共7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分別約12.5公克、31.1公克、140.8公克、572.2公克、566公克、77.5公克、217.7公克;附表五編號19修枝剪枝工具6把、附表五編號37果汁機1台經檢驗均含有大麻成分殘留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51122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10606號偵卷第118頁至第159頁),堪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至編號8所示之煙草共7包,均屬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
2、至被告甲○○之辯護人雖辯護稱:被告乙○○關於販賣對象、次數前後不一,且記憶不清,也沒有帳冊,販賣方式是用埋包或寄送,並無相關照片可證,是主張關於被告甲○○販毒毒品部分並無補強證據等語。然查:
⑴、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稱:我在110年11月份收成大麻花約
250公克,全數交給被告乙○○,他於110年11月19日在彰化縣員林市大同路我的居處先拿35公克,後來於110年11月28日又在上開居處拿177公克,因為當時我身上沒有錢,所以被告乙○○有給我新臺幣2萬5,000元,但我不確定是哪一次,其中38公克因品質不好退貨,所以他全部只拿212公克,等語(7935號偵卷第33頁、第34頁、第57頁背面至第58頁);而被告乙○○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於110年11月19日有去阿明控肉飯頂樓鐵皮屋,我看到被告甲○○有收成1批大麻,我向他收貨10幾公克,詳細數量忘記了,於110年11月28日晚上第2次收貨,實際數量也忘記了,有給他1次大麻的費用,約新臺幣1萬元至2萬元,這2次的大麻我都給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所長」之人,有一次「所長」嫌品質不好,我提供給警察或檢察官的帳冊,並不是全部販賣帳冊,就算大部分是,但不是每次販賣都有記錄到等語(1609號偵卷第250頁至第251頁、本院重訴字卷二第127頁),互核2人所述,關於2人間交付、收受大麻及金錢之時間、地點、數量大致相合,而其中略有出入部分俱屬枝微末節,故被告甲○○確有交付大麻予被告乙○○共同販賣之事實應可認定。
⑵、被告甲○○於警詢、本院審理中均稱:附表五編號34之記帳明
細就是警察從我電腦裡面拷貝出來的資料,上面記載的餘18
7應該是錯誤的,正確是餘177,這是我交給被告乙○○的大麻數量,我確實只有分2次給被告乙○○,上面寫35是被告乙○○第1次有給我錢,實際金額我忘記了,以我當時說的為準,就是新臺幣2萬5,000元,其他「76猩猩」指的是大麻的品種等語(7935號偵卷第36頁背面、本院重訴字卷二第274頁),且有附表五編號34之記帳明細1紙在卷可參(7935號偵卷第54頁),兼衡本案毒品交易情形,非若傳統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模式,購買者與販毒者無需面對面直接接觸,且彼此多數無法知悉對方之真實身份,然證人即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向在庭的同案被告收購的毒品,除了被告甲○○的部分有被退貨以外,其他的都沒有,就是向被告甲○○收購的毒品賣給所長,有1次被退了一部分的貨,有1次沒被退貨,我至少給過他1次錢,但後來被抓了,金額沒有給足等語(本院重訴字卷二第126頁),亦足認被告乙○○確有將被告甲○○交付之大麻販售予「所長」之人,否則被告乙○○、甲○○2人不會均知悉有「退貨」情事,而被告乙○○亦不會交付販售大麻所得對價予被告甲○○,是此部分事實除被告乙○○、甲○○2人供述大致相吻合外,復有記帳明細及被告甲○○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2萬5,000元之新竹地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紙可資補強(7935號偵卷第98頁),是辯護人此部分辯護自無可採,足徵被告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至於自然掉落、枯萎之大麻花、葉,因其本身即含有大麻成分,於自然枯乾後固可作為毒品施用,惟如在其自然脫落、枯乾之過程中,並未以任何人為方式予以助力,即無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可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被告乙○○、顏暄儫、丙○○、甲○○在事實欄所示各該處所成功栽種大麻植株後,非僅單純等待大麻花、葉、嫩莖自然掉落,而係待大麻植株成熟後,以人為方式剪取大麻花、葉,再以風乾、陰乾等方式使之乾燥,此據被告乙○○、顏暄儫、丙○○、甲○○供述在卷,且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7、編號13至編號15、編號17、附表四編號2、編號3、附表五編號2至編號8所示之物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上開鑑驗書在卷可查,顯係以上開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可供施用之程度,被告乙○○、顏暄儫、丙○○、甲○○此部分所為,自該當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且屬既遂。
㈣、次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被告5人所為各次共同或單獨販賣毒品犯行,雖因並未當場查獲販毒事實,且無從查知其等販賣毒品確實成本、數量,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證人、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且毒品均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而本案被告5人確有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分別販賣大麻或大麻煙予如附表一所示購買者,並向其等收取如附表一所示新臺幣或泰達幣作為對價,足見被告5人確係為賺取販毒價金而為上開犯行,從而,被告5人對於販賣毒品並賺取價金之供述應屬可採,堪認被告5人確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毒品犯行,要無疑義。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5人上揭犯行,均可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其種子、意圖供製造大麻之用而栽種、製造、販賣及意圖販賣而持有;麥角二乙胺(簡稱LSD)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轉讓。是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被告顏暄儫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㈣即附表一所示36次犯行、被告顏暄儫就犯罪事實
一、㈣即附表一編號27、編號28所示犯行、被告陳儀洲就犯罪事實一、㈣即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行、被告丙○○就犯罪事實
一、㈣即附表一編號7、編號17至編號26、編號29、編號32至編號34所示犯行、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一、㈣即附表一編號3
5、編號36所示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乙○○、顏暄儫犯罪事實一、㈤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乙○○自承110年1月間起開始種植大麻,並剪下大麻葉加以風乾,以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迄111年1月18日遭搜索查獲為止;被告丙○○自承110年9月間起開始種植大麻,並剪下大麻葉加以風乾,以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迄111年1月18日遭搜索查獲為止;被告甲○○自承110年5月間起開始種植大麻,並剪下大麻葉加以風乾,以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迄111年5月25日遭搜索查獲為止;被告顏暄儫自承110年7月間起開始種植大麻,並剪下大麻花加以風乾,以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迄111年2月22日遭搜索查獲為止;上開被告4人乙○○、顏暄儫、丙○○、甲○○期間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均係本於同一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其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乙○○、顏暄儫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前持有大麻種子、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被告乙○○、顏暄儫、丙○○、甲○○製造大麻後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5人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乙○○、丙○○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製造大麻犯行、被告乙○○、甲○○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示製造大麻犯行、被告乙○○、「所長」就犯罪事實一、㈣即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2所示販賣大麻犯行、被告乙○○、顏暄儫就犯罪事實一、㈣即附表一編號27、編號28所示販賣大麻犯行、被告乙○○、陳儀洲就犯罪事實一、㈣即附表一編號9所示販賣大麻犯行、被告乙○○、丙○○就犯罪事實一、㈣即附表一編號7、編號18至編號26、編號29、編號32至編號34所示販賣大麻犯行、被告乙○○、甲○○就犯罪事實一、㈣即附表一編號35、編號36所示販賣大麻犯行、被告乙○○、丙○○、「所長」就犯罪事實一、㈣即附表一編號17所示販賣大麻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乙○○、顏暄儫、丙○○、甲○○4人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至被告甲○○之辯護人辯護稱略以:製造與販賣行為應屬想像競合關係等語,然被告甲○○於偵查中稱:我當時的心態很簡單,我種植的大麻成品除自己施用外,如果有剩餘就給被告乙○○賣,他要賣多少、賺多少是他的本事,他要給我多少錢,隨他的意思,我們並沒有特別約定等語(7935號偵卷第35頁),可知被告甲○○種植大麻之初並未完全確定究竟種植成果要為如何處理,而係伺機而動,是其製造行為與販賣行為自難認有何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之吸收關係,或其中一罪之性質當然含有他罪,故辯護人所主張之「想像競合」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㈥、刑之減輕:
1、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5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爰均依法就被告5人關於製造、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予以減輕其刑。
2、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再所稱「供出毒品來源」,依其文義及立法目的解釋,係指供出與其所犯罪有關的「本案毒品來源」而言,且須具有先後因果關係的關聯性存在,始足當之。經查,本案確因被告乙○○供述指認共同被告顏暄儫、甲○○,其2人始遭警方查獲,有員警職務報告附卷可佐,且業據公訴人於起訴書載明,復於準備程序中再次確認(本院重訴字卷一第346頁),故被告乙○○就與被告顏暄儫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與被告甲○○共同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3、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極具規模之大量製造、販賣者,亦有小量製造、販賣、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熟識友人間之互通有無或製造後供自己使用者,其製造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但法律規定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縱因偵審均自白犯罪而應減輕其刑,仍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
⑴、被告陳儀洲就所涉犯罪事實一、㈣即附表一編號9所示販賣大
麻犯行,固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而應予非難,惟考量其於本案販賣毒品情節僅擔當介紹之角色,且僅介紹1人,並未為多次廣泛之介紹行為,復考量其參與之共同販賣毒品次數1次、毒品價值相對同案被告非鉅等販售規模及僅從中分得利潤新臺幣300元,犯罪之情節並非至惡,且坦認犯行,尚具悔意,依上開規定減刑後仍有情輕法重之過苛情形,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⑵、被告顏暄儫就所涉犯罪事實一、㈢所示製造大麻犯行、一、㈣
即附表一編號27、編號28所示販賣大麻犯行,也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而應予非難,惟考量其於本案製造大麻之源由因其長期罹患數種精神相關疾病,而施用大麻得以稍加緩解始起意種植,販賣毒品情節僅係被告乙○○向其收購大麻,並未主動參與後續尋找買家角色,復考量其參與之共同販賣毒品次數2次、毒品價值相對同案被告非鉅等販售規模及並未從中分得任何利潤,犯罪之情節尚非至惡,且坦認犯行,深具悔意,依上開規定減刑後仍有情輕法重之過苛情形,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⑶、被告甲○○就所涉犯罪事實一、㈡所示製造大麻犯行、一、㈣即
附表一編號35、編號36所示販賣大麻犯行,亦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而應予非難,惟考量其於本案製造大麻之本意係大多數供自己施用,有多餘大麻始伺機販賣,販賣毒品情節僅係被告乙○○向其收購大麻,並未主動參與後續尋找買家角色,復考量其參與之共同販賣毒品次數2次、毒品價值相對同案被告非鉅等販售規模及僅從中分得新臺幣2萬5,000元之利潤,犯罪之情節亦非至惡,且坦認犯行,尚具悔意,依上開規定減刑後仍有情輕法重之過苛情形,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⑷、被告乙○○、丙○○就本案關於其等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部分犯行雖全部認罪,惟被告乙○○、丙○○之犯行各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後,依其等均自行栽種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為販賣供應的源頭,且使用不易查緝之通訊軟體及加密貨幣交易,使警方難以追查,自尚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如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而顯可憫恕之情形,故均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另此說明。
㈦、至檢察官以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7738號移送併辦部分,經核與本案原起訴被告乙○○、陳儀洲同一販賣大麻犯行,實屬同一事實;以111年度偵字第8118號、第8379號移送併辦部分,經核與本案原起訴被告乙○○、丙○○同一製造、販賣大麻犯行,實屬同一事實;以111年度偵字第8716號移送併辦部分,經核與本案原起訴被告顏暄儫同一製造、販賣大麻犯行,實屬同一事實;以111年度偵字第10606號移送併辦部分,經核與本案原追加起訴被告乙○○、甲○○同一製造、販賣大麻犯行,實屬同一事實,有上開各移送併辦意旨書可參,本院自均得併予審酌。
㈧、爰各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5人均明知大麻、被告乙○○、顏暄儫均明知LSD毒郵票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毒品而具有成癮性,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耐藥性,且戒癮不易,嚴重影響他人之身心健康,而製造、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大麻、LSD毒郵票,易致取得毒品者沉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助長毒品氾濫,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惟審酌被告5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乙○○於本案居於掌控全局之主要角色,指導被告丙○○、甲○○種植、採收、製成可供他人易於使用之大麻成品,並向被告顏暄儫收購大麻成品,又尋找買家出面埋包或郵寄大麻,且提供冷錢包收受支付大麻對價之加密貨幣,增加查緝困難,種植大麻期間長達約1年,販賣次數高達36次,又販賣對象是以網路招攬之不特定人,範圍甚廣,收益高達新臺幣93萬9,378元,另有1次轉讓行為;被告丙○○自始種植大麻即以販售賺錢為目的,雖種植期間僅近5月,然產量非低,販賣次數多達14次,收益亦多達新臺幣22萬元;被告顏暄儫因長期罹患數種精神相關疾病,而施用大麻得以稍加緩解始起意種植,種植期間7月餘,提供約100公克大麻予被告乙○○販售,販賣次數僅2次,尚未收取任何販賣所得,並有1次轉讓LSD毒郵票行為;被告陳儀洲因罹患憂鬱症致施用大麻舒緩,僅有1次介紹販賣之行為,獲利亦僅有新臺幣300元;被告甲○○種植大麻之期間約為1年,種植目的除供自己施用外亦伺機販賣,提供約212公克之大麻成品予被告乙○○販售,販賣次數2數,獲利新臺幣2萬5,000元;暨被告乙○○自承大學肄業,從事網頁工程師工作,未婚,沒有子女,與舅舅、舅媽同住,經濟狀況小康;被告顏暄儫自承高職畢業,從事外送員工作,未婚,無子女,與爸爸、弟弟、妹妹同住,經濟狀況普通;被告陳儀洲自承研究所肄業,因身體狀況目前正在休學中,無法工作,未婚,無子女,與媽媽、哥哥同住,經濟狀況勉持;被告丙○○自承二專畢業,現從事居家照顧服務員,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小孩同住,經濟狀況勉持;被告甲○○自承四技畢業,現在家裡幫忙賣控肉飯,未婚,無子女,與媽媽同住,經濟狀況小康等各該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本案被告5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分別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行政院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規定(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示附表二編號24所載),列屬第二級毒品之大麻,並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
㈢、經查:
1、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編號7所示之大麻、如附表三編號14、編號15所示之大麻煙,均為被告乙○○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大麻、大麻葉,均為被告丙○○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乾燥大麻成品、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大麻煙,均為被告顏暄儫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至編號8所示之大麻成品煙草,均為被告甲○○所有之物,且分係被告乙○○、丙○○、顏暄儫、甲○○販賣毒品所用,業據被告乙○○、丙○○、顏暄儫、甲○○供承在卷,且上開扣案物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於被告乙○○、丙○○、顏暄儫、甲○○最後1次販賣大麻,即被告乙○○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行、被告丙○○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犯行、被告顏暄儫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行、甲○○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上開毒品,因已不存在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2、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大麻植株46株、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大麻種子10顆、附表三編號17所示之煙油1瓶,均為被告乙○○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大麻植株26支,均為被告丙○○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大麻植株20株,均為被告顏暄儫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所示之修枝剪枝工具6把、如附表五編號37所示之果汁機1台,均為被告顏暄儫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乙○○、丙○○、顏暄儫、甲○○供承在卷,且上開扣案物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惟均尚未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均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揆諸上開實務見解之說明,尚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已製造完成應沒收銷燬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有別,然既均具有大麻成分,應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3、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編號9、編號18至編號32、編號34、編號36、編號40至編號63、編號70、編號72、編號79、編號82、編號83、編號85、編號88、編號90所示之物,為被告乙○○所有且供其製造或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編號12、編號64、編號66、編號68、編號69、編號71、編號73至編號78、編號80、編號81、編號84、編號86、編號89、編號94、編號95所示之物,為被告丙○○所有且供其製造或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編號18、編號20至編號25、編號29所示之物,為被告顏暄儫所有且供其製造或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至編號1-54編號、編號9至編號18、編號20至編號36、編號38至編號46、編號48、編號50所示之物,為被告甲○○所有且供其製造或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乙○○、丙○○、顏暄儫、甲○○供承在卷,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
4、至案如附表三編號33、編號35、編號37至編號39、編號67、編號87所示之物,雖為被告乙○○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編號92、編號93所示之物,雖為被告丙○○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9、編號26至編號28所示之物,雖為被告顏暄儫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7、編號49所示之物,雖為被告甲○○所有之物,惟均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乙○○、丙○○、顏暄儫、甲○○供承在卷;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所示之物,則非被告5人所有之物,亦不屬於違禁物,本院自均無從宣告沒收。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LSD毒郵票雖亦為被告乙○○所有之物,且經送驗定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惟被告乙○○於本案此部分持有係因收受被告顏暄儫轉讓所得,本院當無從於本案沒收,自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置,併此說明。
㈣、再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刑事判決意旨均供參照)。經查,被告乙○○自承本案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全數由其收受(含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4全部所得及追加起訴書事實欄所記載之14萬4,600元)等語(本院重訴字卷二第341頁),而其中9萬361元業已繳回,有新竹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1紙在卷可稽(本院重訴字卷一第223頁);被告丙○○自承本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22萬元等語(本院重訴字卷二第341頁),而其中17萬元業已繳回,有新竹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1紙在卷可稽(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07頁);被告陳儀洲自承本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300元等語(本院重訴字卷二第341頁);被告甲○○自承本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2萬5,000元等語(本院重訴字卷二第342頁),業已全數繳回,有新竹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1紙在卷可稽(本院訴字卷一第95頁);被告顏暄儫則無從證明其有何犯罪所得,是被告乙○○、丙○○、陳儀洲、甲○○上開所示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已扣案部分,宣告沒收;未扣案部分,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正祥、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楊祐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采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一:
編號販毒者購買者交易方式時間地點交易毒品數量及金額1乙○○葉承恊葉承恊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陳焱 」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葉承恊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即將大麻埋包後,葉承恊再騎駛其兄 葉鋐宥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8月25日19許彰化縣花壇鄉花壇火車站附近大賣場前電線桿旁大麻1包10公克,加密貨幣USDT460(折合新臺幣12,788元)2乙○○葉承恊葉承恊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陳焱」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葉承恊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即將大麻以I郵箱寄送,葉承恊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9月19日23時許彰化縣花壇鄉花壇火車站附近某攤販大麻1包10公克,加密貨幣USTD357(折合新臺幣9,889元)3乙○○葉承恊葉承恊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陳焱」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葉承恊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大麻埋包後,葉承恊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1月13日某時許彰化縣彰化市南瑤宮附近郵局大麻1包3公克,加密貨幣USDT140(折合新臺幣為3,892元)4乙○○陳儀洲陳儀洲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pichu」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陳儀洲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大麻埋包後,陳儀洲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0月23日晚上某時許址設新竹市○區○○街00號之7-11便利商店竹高門市之廁所馬桶水箱內大麻捲菸3支共2.1公克,加密貨幣USTD107(折合新臺幣為2,964元)5乙○○陳儀洲陳儀洲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pichu」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陳儀洲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大麻埋包後,陳儀洲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0月25日晚上某時許址設新竹市○區○○街00號之7-11便利商店竹高門市之廁所馬桶水箱內大麻捲菸3支共2.5公克,加密貨幣USTD108(折合新臺幣為3,002元)6乙○○陳儀洲陳儀洲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pichu」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陳儀洲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大麻埋包後,將埋包地點拍照傳予陳儀洲,陳儀洲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2月20日晚上某時許新竹市東區東光路42巷對面防火巷大麻捲菸3支重量共2.1公克,加密貨幣USTD107(折合新臺幣為2,968元)7乙○○丙○○陳儀洲陳儀洲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pichu」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陳儀洲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以新竹空軍1號寄送至新北市區,陳儀洲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1年1月6日新北市三重區某處大麻5公克,加密貨幣USTD235(折合新臺幣為6,536元)8乙○○陳儀洲陳儀洲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pichu」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陳儀洲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即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以新竹空軍1號寄送至新北市區,陳儀洲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1年1月14日16時許新北市三重區某處大麻2公克,加密貨幣USTD108(折合新臺幣為3,002元)9乙○○陳儀洲呂哲安呂哲安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jojo」與暱稱「pichu」之陳儀洲聯絡後,呂哲安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陳儀洲,陳儀洲再與乙○○聯絡,由乙○○將大麻埋包並將埋包地點拍照傳予陳儀洲後,呂哲安即依陳儀洲指示駕駛BGU-683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1年1月8日16時14分許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前花盆下大麻捲菸7支共3.2公克,加密貨幣USDT163(折合新臺幣4,531元)10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所長」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長」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夢想家」群組介紹該人與乙○○聯絡後,該人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大麻埋包後,該人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5月11日嘉義縣民雄鄉之民雄火車站後站建國路旁電線桿底下大麻50公克,加密貨幣USDT2,100(折合新臺幣5萬8,722元)11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所長」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長」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夢想家」群組介紹該人與乙○○聯絡後,該人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大麻埋包後,該人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5月17日16時許嘉義縣民雄鄉之民雄火車站後站建國路旁電線桿底下大麻68公克,加密貨幣USDT1,468(折合新臺幣4萬0,800)12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所長」之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長」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夢想家」群組介紹該人與乙○○聯絡後,該人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大麻埋包後,該人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5月24日16時許嘉義縣民雄鄉之民雄火車站後站建國路旁電線桿底下大麻100公克,加密貨幣USDT2,838(折合新臺幣7萬8,900元)13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Fu」「Fu」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Fu」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大麻埋包後,「Fu」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8月22日晚上某時許臺南市南區志開國小大門前路旁大麻50公克,加密貨幣USDT1,686(折合新臺幣4萬6,870元)14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Fu」「Fu」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Fu」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大麻埋包後,「Fu」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9月4日晚上某時許臺南市南區志開國小大門前路旁大麻100公克,加密貨幣USDT3,392(折合新臺幣9萬4,300元)15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Fu」「Fu」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Fu」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大麻埋包後,「Fu」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9月14日晚上某時許臺南市南區志開國小大門前路旁大麻100公克,加密貨幣USDT3,392(折合新臺幣9萬4,600元)16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草兒兔兒」「草兒兔兒」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草兒兔兒」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大麻以郵局I郵箱方式寄送後,「草兒兔兒」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9月26日23時許不詳大麻1公克,加密貨幣USDT112(折合新臺幣3,102元)17乙○○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所長」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長」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夢想家」群組介紹該人與乙○○聯絡後,該人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交付販賣之大麻以郵局I郵箱方式寄送後,該人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1月29日不詳大麻25公克,加密貨幣USDT760(折合新臺幣2萬1,128元)18乙○○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葉阿德」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葉阿德」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葉阿德」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埋包後,「葉阿德」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2月3日位於新竹市○○市○○0街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店前路旁大麻5公克,加密貨幣USTD234(折合新臺幣6,505元)19乙○○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PX」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PX」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PX」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埋包後,「PX」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2月7日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之湯姆熊遊藝場廁所內馬桶水箱大麻20公克,加密貨幣USTD792(折合新臺幣2萬2,018元)20乙○○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RYOSAEBA」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以新竹空軍1號寄送後,「RYOSAEBA」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2月10日臺南市某處大麻15公克,加密貨幣USTD416(折合新臺幣1萬1,523元)21乙○○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RYOSAEBA」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以新竹空軍1號寄送後,「RYOSAEBA」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2月24日臺中市某處大麻76公克,加密貨幣USTD2,210(折合新臺幣6萬1,305元)22乙○○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RYOSAEBA」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以新竹空軍1號寄送後,「RYOSAEBA」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2月25日臺中市某處大麻115公克,加密貨幣USTD2,922(折合新臺幣8萬1,056元)23乙○○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RYOSAEBA」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以新竹空軍1號寄送後,「RYOSAEBA」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2月29日高雄市某處大麻20公克,加密貨幣USTD598(折合新臺幣1萬6,631元)24乙○○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RYOSAEBA」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埋包後,「RYOSAEBA」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2月31日國道1號高速公路新竹縣竹北市竹北交流道附近永慶房屋店路旁大麻10公克,加密貨幣USTD290(折合新臺幣8,060元)25乙○○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RYOSAEBA」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以新竹空軍1號寄送後,「RYOSAEBA」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1年1月7日臺中市某處大麻10公克,加密貨幣USTD308(折合新臺幣8,566元)26乙○○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RYOSAEBA」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埋包後,「RYOSAEBA」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1年1月16日新竹市東區西大路某處大麻5公克,加密貨幣USTD146(折合新臺幣4,058元)27乙○○顏暄儫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RYOSAEBA」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顏暄儫提供販賣之大麻以新竹空軍1號寄送後,「RYOSAEBA」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1年1月17日高雄市某處大麻20公克,加密貨幣USTD599(折合新臺幣1萬6,652元)28乙○○顏暄儫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YOSAEBA」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RYOSAEBA」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顏暄儫提供販賣之大麻以新竹空軍1號寄送後,「RYOSAEBA」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1年1月17日23時許高雄市某處大麻5公克,加密貨幣USTD145(折合新臺幣4,031元)29乙○○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香蕉神奇」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香蕉神奇」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香蕉神奇」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埋包後,「香蕉神奇」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2月16日台北市內湖交流道下來車程約5分鐘路程大麻5公克,加密貨幣USTD233枚(折合新臺幣6,463元)30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Tommy87212」「Tommy87212」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Tommy87212」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大麻埋包後,「Tommy87212」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2月18日新竹縣湖口鄉某處大麻捲菸3支共2.1公克,加密貨幣USDT106.8(折合新臺幣2,968元)31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銅鑼灣-陳浩南」「銅鑼灣-陳浩南」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銅鑼灣-陳浩南」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大麻埋包後,「銅鑼灣-陳浩南」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2月25日23時許新竹市東區東光路42巷對面防火巷大麻捲菸5支共3.5公克,加密貨幣USDT162(折合新臺幣4,494元)32乙○○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icky」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Ricky」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Ricky」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埋包後,「Ricky」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0年12月10日彰化市某處大麻10公克,加密貨幣USTD450(折合新臺幣1萬2,465元)33乙○○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X1i1thekidd」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X1i1thekidd」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X1i1thekidd」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埋包後,「X1i1thekidd」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1年1月15日22時許新竹市○區○○街00巷0弄0號前花圃內大麻25公克,加密貨幣USTD907枚(折合新臺幣2萬5,214元)34乙○○丙○○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晴晴」之人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晴晴」之人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夢想家」群組與乙○○聯絡後,「晴晴」先透過幣安交易所以加密貨幣USDT支付予乙○○,乙○○將丙○○提供販賣之大麻埋包後,「晴晴」再前往取包方式交易。111年1月10日新竹市○區○○路000號前路旁大麻15公克,加密貨幣USTD542(折合新臺幣1萬5,074元)35乙○○甲○○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所長」之人乙○○將甲○○提供之大麻以每公克800元之不詳方式販賣予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所長」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110年11月19日不詳大麻35公克,新臺幣2萬8,000元36乙○○甲○○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所長」之人乙○○將甲○○提供之大麻以每公克800元之不詳方式販賣予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所長」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110年11月28日不詳大麻177公克,新臺幣14萬1,600元附表二:
編號罪名及宣告刑備註1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附表一編號12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23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34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45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56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67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78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89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陳儀洲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一編號910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附表一編號1011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附表一編號1112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附表一編號1213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附表一編號1314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附表一編號1415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附表一編號1516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1617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附表一編號1718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1819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附表一編號1920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附表一編號2021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附表一編號2122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附表一編號2223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附表一編號2324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2425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2526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2627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顏暄儫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附表一編號2728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顏暄儫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一編號2829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2930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3031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一編號3132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附表一編號3233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附表一編號3334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附表一編號3435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甲○○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附表一編號3536乙○○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甲○○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附表一編號36附表三(乙○○、丙○○扣案物品):
編號持有人扣案物品數量扣案物所在地點備註1乙○○大麻1盒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21號編號10:本院重訴字卷一第74頁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2乙○○大麻巧克力2包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66號編號1:本院重訴字卷一第91頁無照片,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3乙○○大麻巧克力1盒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66號編號2:本院重訴字卷一第91頁無照片,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4乙○○LSD毒郵票1包新竹地檢111年度安字第52號:1609號偵卷第126頁編號14鑑驗結果: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鋁箔紙(內含毒郵票)3、送驗數量:0.0954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0.0631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無照片,與本案轉讓大麻有關5乙○○大麻2包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21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73頁編號2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1包(含編號6、編號7)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450.44公克,驗餘淨重450.11公克,空包裝總重122.82公克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6乙○○大麻4包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21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73頁編號3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1包(含編號5、編號7)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450.44公克,驗餘淨重450.11公克,空包裝總重122.82公克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7乙○○大麻5包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21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73頁、第74頁編號1、編號4及編號9(大麻1包、3包、1包)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1包(含編號5、編號6)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450.44公克,驗餘淨重450.11公克,空包裝總重122.82公克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8乙○○大麻植株46株(起訴書誤載為53株,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本院重訴字卷二第138頁)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20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67頁編號1鑑定結果: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8棵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無照片,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9乙○○大麻植株(已收成)7盆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6頁編號41(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8頁編號41,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0丙○○大麻植株26支(起訴書誤載為19盆,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本院重訴字卷二第139頁)新竹地檢111年白保字第1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55頁鑑定結果: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6棵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無照片,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1丙○○大麻植株7株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5頁編號11608號偵卷第139頁編號1,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2丙○○大麻醬2罐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97頁編號1無照片,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3丙○○大麻、大麻葉大麻1包、大麻葉2包(起訴書大麻1包原記載於編號5,附此敘明)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1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61頁編號1、編號2及編號3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3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819.29公克,驗餘淨重819.10公克,空包裝總重23.71公克無照片,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4乙○○大麻煙2盒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21號編號5:本院重訴字卷一第73頁鑑定結果:送驗捲煙檢品21支,隨機抽樣5支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捲煙總重18.60公克(含編號15)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15乙○○大麻煙4支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21號編號6:本院重訴字卷一第73頁鑑定結果:送驗捲煙檢品21支,隨機抽樣5支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捲煙總重18.60公克(含編號14)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16乙○○大麻種子10顆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21號編號8:本院重訴字卷一第74頁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種子發芽率百分之60,合計淨重0.30公克無照片,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7乙○○煙油1瓶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21號編號7:本院重訴字卷一第73頁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無照片,與本案販賣大麻有關18乙○○捲煙紙(起訴書誤載為捲菸器,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本院重訴字卷二第147頁)1箱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4頁編號23(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6頁背面編號23,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9乙○○捲菸器2個、填煙器1個(起訴書誤載為捲煙器3個,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本院重訴字卷二第148頁)3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4頁編號27及編號28(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7頁編號27及編號28,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0乙○○保存罐13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4頁編號25(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7頁編號25,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21乙○○電子秤2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2頁、第114頁編號12及編號26(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6頁、第187頁編號12及編號26,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22乙○○研磨器7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4頁編號24(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6頁背面編號24,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3乙○○監視器2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3頁編號21(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6頁背面編號21,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24乙○○曬衣架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4頁編號22(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6頁背面編號22,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5乙○○大麻試劑4包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5頁編號29(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7頁編號29,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26乙○○放大鏡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5頁編號30(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7頁編號30,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7乙○○剪刀2把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3頁、第115頁編號15及編號31(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6頁、第187頁編號15及編號31,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8乙○○真空封口機1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5頁編號32(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7頁背面編號32,與本案販賣大麻有關29乙○○REDMINOTE8行動電話(含晶片卡1張)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00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227頁編號1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30乙○○IPHONEXR行動電話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00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227頁編號2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31乙○○IPHONEXR行動電話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00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227頁編號3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32乙○○IPHONEXR行動電話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00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227頁編號4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33乙○○IPHONE11行動電話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00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227頁編號6無照片,與本案無關34乙○○REDMINOTE8行動電話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00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227頁編號5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35乙○○ASUSZ01MDA行動電話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00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227頁編號7無照片,與本案無關36乙○○隨身碟2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00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229頁編號8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37乙○○硬碟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00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229頁編號9無照片,與本案無關38乙○○APPLEWATCH1個本院111年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5頁編號33(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7頁背面編號33,與本案無關39乙○○筆記型電腦(技嘉牌)1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00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229頁編號10無照片,與本案無關40乙○○筆記型電腦(ACER牌)1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00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229頁編號11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41乙○○電子冷錢包1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00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229頁編號12無照片,與本案販賣大麻有關42乙○○筆記本2本(起訴書誤載為1本,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本院重訴字卷二第168頁)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5頁編號34(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頁)1609號偵卷第187頁背面編號34,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43乙○○遙控器鑰匙1串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5頁編號35(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頁)1609號偵卷第187頁背面編號35,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44乙○○存摺6本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6頁編號36(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7頁背面編號36,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45乙○○提款卡5張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6頁編號37(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8頁編號37,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46乙○○肥料19包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3頁、第116頁編號18(5包)及編號38(14包)(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6頁背面、第188頁編號18及編號38,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47乙○○肥料25罐1.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2頁編號13(16罐)(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2.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6頁編號39(9罐)(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6頁、第188頁編號13及編號39,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48乙○○培養土1包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6頁編號40(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8頁編號40,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49乙○○植物生長燈5座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1頁編號1(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5頁編號1,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50乙○○除濕機2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1頁編號2、(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5頁編號2,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51乙○○整流器1座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1頁編號3(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5頁編號3,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52乙○○溫濕度計3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1頁編號4(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5頁編號4,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53乙○○定時器6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1頁編號5(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5頁編號5,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54乙○○加熱墊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1頁編號6(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5頁背面編號6,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54-1乙○○生長帳篷2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1頁編號7(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5頁背面編號7,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55乙○○電風扇5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2頁編號8(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5頁背面編號8,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56乙○○光度計1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2頁編號9(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5頁背面編號9,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57乙○○PH檢測儀2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2頁編號10(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5頁背面編號10,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58乙○○濃度計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2頁編號11(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5頁背面編號11,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59乙○○滴管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2頁編號14(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6頁編號14,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60乙○○量杯3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3頁編號16(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6頁編號16,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61乙○○育苗棉1包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3頁編號17(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6頁編號17,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62乙○○抽水幫浦1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3頁編號19(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6頁背面編號19,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63乙○○延長線4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7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13頁編號20(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3號)1609號偵卷第186頁背面編號20,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64丙○○租賃契約1份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5頁編號4(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39頁編號4,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65丙○○存簿3本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5頁編號2及編號3(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39頁編號2及編號3,與本案無關66丙○○燈具2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5頁編號5(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39頁背面編號5,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67乙○○抽風機1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5頁編號6(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39頁背面編號6,與本案無關68丙○○烘乾除濕機2台1、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5頁編號7(烘乾除濕機1台)(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2、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7頁編號20(烘乾除濕機1台)(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39頁背面編號7及編號20,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69丙○○風扇1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6頁編號8(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39頁背面編號8,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70乙○○定時器3個1、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6頁編號9(定時器1個)(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2、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7頁編號21(定時器2個)(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39頁背面、第141頁編號9及編號21,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71丙○○電壓器3個1、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6頁編號10(電壓器1個)(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2、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8頁編號22(電壓器2個)(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0頁、第141頁編號10及編號22,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72乙○○溫度濕計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6頁編號11(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0頁編號11,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73丙○○生長燈3個1、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6頁編號12(生長燈1個)(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2、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7頁編號17(生長燈2個)(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0頁、第140頁背面編號12及編號17,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74丙○○生長帳篷2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6頁編號13(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0頁編號13,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75丙○○採收筆記4張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6頁編號14(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0頁編號14,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76丙○○採收工具1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7頁編號15(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0頁背面編號15,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77丙○○剪刀2支1、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7頁編號16(剪刀1支)(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2、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8頁編號25(剪刀1支)(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0頁背面、第141頁編號16及編號25,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78丙○○育苗棉1箱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8頁編號24(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1頁編號24,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79乙○○肥料11包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7頁編號18(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0頁背面編號18,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80丙○○電風扇1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7頁編號19(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0頁背面編號19,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81丙○○栽種筆記11張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8頁編號23(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1頁編號23,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82乙○○PH檢測筆5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8頁編號26(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1頁編號26,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83乙○○噴壺2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8頁編號27(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1頁背面編號27,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84丙○○量杯3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8頁編號28(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1頁背面編號28,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85乙○○磅秤1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9頁編號29(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1頁背面編號29,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86丙○○過濾器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9頁編號30(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1頁背面編號30,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87乙○○排風設備1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9頁編號31(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1頁背面編號31,與本案無關88乙○○光度計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9頁編號32(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1頁背面編號32,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89丙○○加熱墊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9頁編號33(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1頁背面編號33,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90乙○○燈泡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9頁編號34(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2頁編號34,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91非被告5人所有遙控器鑰匙1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29頁編號35(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2頁編號35,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92丙○○REDMI行動電話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7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53頁編號1無照片,與本案無關93丙○○HONOR行動電話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7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53頁編號2無照片,與本案無關94丙○○大麻葉形狀之模具(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3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30頁編號36(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2頁編號36,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95丙○○烤箱(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30頁編號37(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4號)1608號偵卷第142頁編號37,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附表四(顏暄儫扣案物品):
編號持有人扣案物品數量扣案物所在地點備註1顏暄儫大麻植株20株1、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2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79頁編號1(大麻植株11株)2、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1頁編號19(大麻植株9株)(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鑑定結果: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6棵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大麻植株11株無照片、大麻植株9株(2876號偵卷第135頁編號19),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顏暄儫乾燥大麻成品10包(起訴書誤載為3批,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本院重訴字卷二第215、第216頁)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2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85頁編號1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盒及煙草檢品3瓶,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246.94公克,驗餘淨重245.94公克,空包裝總重2,004.83公克;送驗煙草檢品1瓶及煙草檢品5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60.38公克,驗餘淨重159.65公克,空包裝總重155.41公克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3顏暄儫大麻煙1支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2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85頁編號2鑑定結果:送驗捲煙檢品1支,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捲煙重0.60公克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4顏暄儫捲煙器1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1頁編號18(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5頁編號18,與本案販賣大麻有關5顏暄儫溫溼度計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39頁編號1(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4頁編號1,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6顏暄儫光照設備(含風扇)1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39頁編號2(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4頁編號2,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7顏暄儫剪裁工具2組(起訴書誤載為1組,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本院重訴字人二第220頁)1、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39頁編號3(剪裁工具1組)(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39頁編號4(剪裁工具1組)(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4頁編號3及編號4,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8顏暄儫ph酸鹼測試棒1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39頁編號5(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4頁編號5,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9顏暄儫肥料8罐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39頁編號6(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4頁編號6,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0顏暄儫電子磅秤1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39頁編號7(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4頁背面編號7,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11顏暄儫灑水設備1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0頁編號82876號偵卷第134頁背面編號8,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2顏暄儫電風扇1台(起訴書誤載為2台,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本院重訴字卷二第224頁)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0頁編號9((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4頁背面編號9(僅有電風扇1台照片),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3顏暄儫花灑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0頁編號10(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4頁背面編號10,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4顏暄儫烘乾設備1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0頁編號11(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4頁背面編號11,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5顏暄儫除濕機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0頁編號12(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4頁背面編號12,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6顏暄儫光照設備1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0頁編號13(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4頁背面編號13,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7顏暄儫肥料1批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0頁編號14(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4頁背面編號14,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8顏暄儫磅秤1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1頁編號15(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4頁背面編號15,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19顏暄儫水煙斗1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1頁編號16(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5頁編號16,與本案無關20顏暄儫研磨器2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1頁、第142頁編號17及編號23(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5頁、第135頁背面編號17及編號23,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1顏暄儫生長帳蓬3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1頁編號20(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5頁編號20,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2顏暄儫定時器2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1頁編號21(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5頁編號21,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3顏暄儫乾燥大麻衣架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2頁編號22(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5頁編號22,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4顏暄儫捲煙紙及瀘嘴1批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2頁編號24(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5頁編號24,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5顏暄儫真空封膜機(含袋)1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2頁編號25(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5頁編號25,與本案販賣大麻有關26顏暄儫房屋租賃契約1份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69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2頁編號26(北大贓111年度大保字第45號)2876號偵卷第135頁編號26,與本案無關27顏暄儫HUAWEIP20行動電話(含晶片卡1張)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7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9頁編號2無照片,與本案無關28顏暄儫HUAWEIP20PRO行動電話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7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9頁編號3無照片,與本案無關29顏暄儫OPPOR11S行動電話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378號:本院重訴字卷一第149頁編號1無照片,與本案販賣大麻有關附表五(甲○○扣案物品):
編號持有人扣案物品數量扣案物所在地點備註1-1至1-54甲○○大麻植株54株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3頁編號17935號偵卷第114頁編號1,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甲○○大麻成品煙草1包(淨重12.5公克)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87號編號1:本院訴字卷一第119頁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約12.5公克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3甲○○大麻成品煙草1包(淨重31.1公克)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87號編號1:本院訴字卷一第119頁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約31.1公克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4甲○○大麻成品煙草1包(淨重140.8公克)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87號編號1:本院訴字卷一第119頁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約140.8公克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5甲○○大麻成品煙草1包(淨重572.2公克)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87號編號1:本院訴字卷一第119頁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約572.2公克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6甲○○大麻成品煙草1包(淨重566公克)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87號編號1:本院訴字卷一第119頁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約566公克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7甲○○大麻成品煙草1包(淨重77.5公克)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87號編號1:本院訴字卷一第119頁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約77.5公克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8甲○○大麻成品煙草1包(淨重217.7公克)新竹地檢111年度白保字第87號編號1:本院訴字卷一第119頁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約217.7公克無照片,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9甲○○計時器5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3頁編號27935號偵卷第114頁編號2,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0甲○○光照度計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3頁編號37935號偵卷第114頁編號3,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1甲○○溫濕度計3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3頁編號47935號偵卷第114頁編號4,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2甲○○磅秤3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3頁編號57935號偵卷第114頁背面編號5,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3甲○○PH檢測計3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3頁編號67935號偵卷第114頁背面編號6,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4甲○○數位顯微鏡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3頁編號77935號偵卷第114頁背面編號7,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5甲○○筆記本1本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4頁編號87935號偵卷第114頁背面編號8,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6甲○○滴管2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4頁編號97935號偵卷第114頁背面編號9,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7甲○○包裝夾鏈袋1包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4頁編號107935號偵卷第114頁背面編號10,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8甲○○除濕機1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4頁編號117935號偵卷第115頁編號11,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19甲○○修枝剪枝工具6把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4頁編號12鑑定結果:經檢驗均含有大麻成分殘留7935號偵卷第115頁編號12,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0甲○○挖土鏟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4頁編號137935號偵卷第115頁編號13,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1甲○○種植盆7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4頁編號147935號偵卷第115頁編號14,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2甲○○幼株培養盆1落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5頁編號157935號偵卷第115頁編號15,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3甲○○種植培養皿6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5頁編號167935號偵卷第118頁,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4甲○○植物生長劑1箱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5頁編號177935號偵卷第115頁背面編號17,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5甲○○開根劑1箱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5頁編號187935號偵卷第115頁背面編號18,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6甲○○酸鹼調整劑1箱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5頁編號197935號偵卷第115頁背面編號19,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7甲○○抽風機(含濾心)2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5頁編號207935號偵卷第115頁背面編號20,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8甲○○自動澆灌系統1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5頁編號217935號偵卷第115頁背面編號21,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29甲○○珍珠石1包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6頁編號227935號偵卷第115頁背面編號22,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30甲○○小蘇打粉2包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6頁編號237935號偵卷第115頁背面編號23,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31甲○○生長蓬3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6頁編號247935號偵卷第116頁編號24,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32甲○○培養棉1包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6頁編號257935號偵卷第116頁編號25,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33甲○○固枝鐵線1捆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6頁編號267935號偵卷第116頁編號26,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34甲○○記帳明細1張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6頁編號277935號偵卷第116頁編號27,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35甲○○量杯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6頁編號287935號偵卷第116頁編號28,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36甲○○灑水器1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7頁編號297935號偵卷第116頁編號29,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37甲○○果汁機1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7頁編號30鑑定結果:經檢驗含有大麻成分殘留7935號偵卷第116頁編號30,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38甲○○風扇1部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7頁編號317935號偵卷第116頁編號31,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39甲○○培養土1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7頁編號327935號偵卷第116頁背面編號32,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40甲○○幼苗培養土塊3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7頁編號337935號偵卷第116頁背面編號33,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41甲○○植物盆袋8個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7頁編號347935號偵卷第116頁背面編號34,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42甲○○大麻生長燈5個(起訴書誤載為6個,應予更正)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7頁編號357935號偵卷第116頁背面編號35,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43甲○○二氧化碳產生器1組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8頁編號377935號偵卷第116頁背面編號37,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44甲○○網購空盒1個(署名「劉培新」)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8頁編號387935號偵卷第116頁背面編號38,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45甲○○延長線1條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8頁編號397935號偵卷第117頁編號39,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46甲○○小排風機2具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8頁編號367935號偵卷第116頁背面編號36,與本案製造大麻有關47甲○○IPHONE12PRO行動電話(含晶片卡1張)1支(門號0000000000號)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8頁編號407935號偵卷第117頁編號40,與本案無關48甲○○IPHONE6行動電話(含晶片卡1張)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8頁編號417935號偵卷第117頁編號41,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49甲○○SAMSUNGA21S行動電話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8頁編號427935號偵卷第117頁編號42,與本案無關50甲○○黑色IPHONE行動電話(含晶片卡1張)1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460號:本院訴字卷一第109頁編號437935號偵卷第117頁編號43,與本案製造、販賣大麻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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