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8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周嗣彧
被   告  洪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
地即車禍發生地係位於國道一號南向91公里100公尺處(新
竹縣竹北市,見本院卷第15頁),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
區○○○道○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均非本院管轄地,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15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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