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怡蓉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無上述情形
,逕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即無理由。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已具狀起
訴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3124號清
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並未向相對
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訴訟,有聲請人於本院繫屬案件索
引查詢表在卷可憑,聲請人援引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執行事件案號,認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顯屬違誤,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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