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93號
原   告  連亨嘉
被   告  謝品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品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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