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1.09│97.08.20││├────────┼─────────┼─────────┼─────────┤│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97年度撤緩│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100號│第24598號││├─┬──────┼─────────┼─────────┼─────────┤││法院│臺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97年度簡字第2500號│98年度上訴字第732│││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09.05│98.05.20││├─┼──────┼─────────┼─────────┼─────────┤││法院│臺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98年度簡字第2500號│98年度上訴字第732│││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07│98.07.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字第4322號│第10403號(99執緝││││(臺南地檢98執更│583號)││││2073尚未執行)│(已發監執行,刑期│││││由99/4/7~9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