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黃金源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嫌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前於民國97年7月4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乃裁定自97年7月4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及綜合全案卷證而為審酌,以被告之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著自97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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