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諸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0.158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6年8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考,徵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確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就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聲請書首段引用法條「刑法第40條後段」應更正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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