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8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茲因被告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證。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其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