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70號抗告人 陳璽竹 相對人 余聰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4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5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訴外人周○翔(原名周○玄)共同欲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簽訂借款協議書,以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作為擔保(下稱系爭抵押權),然相對人並未將借款交付,兩造借款債權並不存在;又周○翔雖另行向相對人借款60萬元,然已全部清償,相對人不得以此筆曾成立之債權混淆主張兩造確有借款關係,而周○翔業已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提起確認不存在之訴,故本件拍賣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形式上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1年1月20日以設定系爭抵押權,作為與周○翔共同對相對人借款債務30萬元之擔保,然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故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以資受償等語。
㈡、上開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相對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地政處鹽埕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協議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而依相對人提出之前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依約清償等情,足堪認定。是以,原裁定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所述,係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上揭說明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張茹棻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旗津│○興││000││68│全部││├─┼───┼────┼────┼────┼────────┼─┼──────┼────┼──┤│2│高雄│旗津│○興││000││78│48分之1││├─┼───┼────┼────┼────┼────────┼─┼──────┼────┼──┤│3│高雄│旗津│○興││000││78│48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加強磚造2層│一層:40.81│陽台:8│全部│││││中○段000地號│樓房│二層:39.33││││││000├───────────────┤│夾層:13.18│││││││││合計:93.32│││││││敦○街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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