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97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晶印企業有限公司、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陳明晶印企業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暨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補提示日及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98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9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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