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7號債務人甲○○
國民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為估算債務人名下不動產價值,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鑑價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