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811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身為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例如:債權憑證、借款契約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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