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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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481號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於民國97年4月22日因被告乙○○所涉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9千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至具保人前雖曾將被告目前在韓國因詐欺案件而受羈押乙事告知本院(見本院卷第63頁訊問筆錄),並經本院函詢外交部核實無訛(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外交部97年12月3日外條二字第09701227710號函文及所附資料),惟此事由並非不可歸責被告,且被告待本案於97年9月16日第一次準備程序開庭後,未先告知本院,旋於97年9月19日自我國出境,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份可憑(見本院卷第65頁),其顯有逃匿事實,且其嗣於97年10月15日在首爾市江東區因涉犯詐欺案件被捕,亦有在韓被捕人案例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75頁),此事由亦非不可歸責於被告,自無解於其逃匿事實,附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