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㈠臺東縣臺東市○○段○○○○○○號土地、同段4478建號建物於民國95年6月23日移轉所有權登記時,原告對被告丙○○之債權明細資料;㈡前揭土地之異動索引;㈢依據前揭建物異動索引所示:①為抵押權人 楊王秀葉 於民國95年1月12日設定他項權利;②於民國95年7月4日為楊王秀葉因清償而塗銷他項權利;③於民國95年8月23日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因清償而塗銷他項權利之金額及資料;㈣含附件之完整起訴狀繕本過院,及另命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335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期限內補正前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資料及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書業於同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