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81號原告 張和義
張鶴 張有在 余至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明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被告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輝 訴訟代理人 曾福隆
葉大嘉 陳正平 吳東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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