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國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國強因違反森林法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范國強因違反森林法等4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4部分,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黃蕙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梁美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