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俐彣 (原名 陳姿燕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