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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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育廷選任辯護人洪錫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