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62號聲請人 陳亦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3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79NX0000000││1│20││││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79NX0000000││1│380││││紡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