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威宇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威宇基於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19日13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廁所處,手持具拍照功能之IPHONE型號行動電話伸入該廁所隔間門板上方,無故拍攝告訴人 李佳恒 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嗣經告訴人當場發覺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依刑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揆諸上揭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