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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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0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豊松 訴訟代理人 陳源興
余政勳 律師複代理人 范家綺 律師
吳雨軒 上列反訴原告就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萬2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何嘉倫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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