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4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國倉
黃英杰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興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黃國倉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333元,上訴人黃英杰上訴之利益金額為469,4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黃國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上訴人黃英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
5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