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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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7號原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 律師被告游中立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溫菀婷 律師被告游 朱阿蝦
游能功 林游 含少游文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