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告 金慧玲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婉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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