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07號聲請人 林洳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0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瀚亞中小型股基金(保誠金融基金)00000000012787.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