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告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鄭芷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宗賢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