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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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53號原告 劉品妤 被告 林子翔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簡字第19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歐家佑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訴 字第 13 號(113.04.24)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53 號裁定(113.05.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5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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