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9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財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詩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詩斌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謝琬萍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