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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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45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怡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怡臻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2日下午3時5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某不詳處所,以不詳方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8月2日下午3時5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某不詳處所,以不詳方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已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陳德池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