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2號聲請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相對人 王正嘉 律師即 楊松濂 即 楊春木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存字第782號提存事件,原提存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萬元,准予返還聲請人。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即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39號),且無其他假扣押之執行,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並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47號假扣押裁定、95年度存字第782號提存書、民事執行處塗銷查封登記函、106年度司聲字第399號函(上述皆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案外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於97年8月28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105年更名為正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於106年更名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此有不良債權買賣合約、債權讓與證明書、本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42285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登報公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上述皆影本)附於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39號卷宗。又案外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40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50,000元擔保金,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782號提存事件提存後,經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655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經本院執行處於106年4月11日發函塗封查封登記,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迄今尚未行使,有本院案件查詢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雄院和文字第1070000246號函附卷可稽,並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39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