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1194號
原告甲○○
號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所,經本院交郵務機構送達,以門牌號碼欠詳遭退回,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經本院於96年6月11日,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96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