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99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名: 林秋 .被告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中日飼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有本院98年11月9日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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