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64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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