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八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僑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即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間請求返還價金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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