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即乙○○因犯竊盜案件,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六日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受刑人乙○○釋放,茲以該受刑人乙○○應入監執行,惟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受刑人乙○○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獲,未能執行等情,有該署相關送達證書及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附於聲請卷內可稽,受刑人乙○○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