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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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時效中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 邵招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時效中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於民國96年7月15日借款新臺幣85萬元於債務人 楊慧玲 ,迄今已逾請求權時效15年,惟聲請人因強盜等案,於107年3月9日即入監服刑,無法向債務人催討,行使請求權,故聲請時效中斷重新起算時效,請准予裁定系爭借款之時效終止日為115年7月15日等語。
二、經查,時效中斷之事由,屬於權利人於起訴後繫屬中案件,對於義務人所為時效抗辯,所為進一步之攻擊方法,並非得以單獨起訴之請求權基礎。從而,本件聲請人在本案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訟尚未繫屬下,即聲請裁定時效中斷而重行起算時效,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信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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